2021年生物質鍋爐項目環評類別判定事宜深度解讀
2021年6月初,一則生態環境部給黑龍江生態環境廳的復函(環辦環評函〔2021〕264號)(詳見附件一)引起業內人士高度關注,這則復函是否意味著生物質清潔供熱環保政策是否有變呢?下面隨鄭鍋小編來看一下!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關于生物質鍋爐等項目環評類別判定事宜的解讀。
生物質鍋爐等項目環評類別判定事宜的復函1
生物質鍋爐等項目環評類別判定事宜的復函2
復函是關于生物質鍋爐項目環評類別判定事宜。復函中明確表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的“91 熱力生產和供應工程(包括建設單位自建自用的供熱工程)”規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陡呶廴救剂夏夸洝钒ㄉ镔|成型燃料,考慮到生物質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應同樣加強環境準入管理。所以,生物質鍋爐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應按照《名錄》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那么問題來了,何謂高污染燃料?
在“雙碳”目標背景下,大家一提到高污染燃料,不由自主地聯想到煤炭、石油等高碳化石能源,生物質做為可再生能源當中唯一的“零碳”燃料,怎么也變為“高污染”燃料了呢?
為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于2017年3月27日發布了《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簡稱“目錄”,詳見附件二)。
附件二:高污染燃料目錄
高污染燃料目錄圖1
高污染燃料目錄圖2
目錄所指燃料是根據產品品質、燃用方式、環境影響等因素確定的需要強化管理的燃料。目錄規定的是生產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油類等常規燃料。工業廢棄物和垃圾、農林剩余物、餐飲業使用的木炭等輔助性燃料均不屬于目錄管控范圍。目錄僅適用于地方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管理,不作為禁燃區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據。
目錄明確規定,按照控制嚴格程度,將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分為I類(一般)、Ⅱ類(較嚴)和Ⅲ類(嚴格)。對于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燒后對城市大氣環境污染比較嚴重,目錄中的Ⅰ類、Ⅱ類和Ⅲ類均將其納入管控范圍。對于生物質成型燃料,僅在第Ⅲ類最嚴格的管控要求下,對其燃用方式進行了規范,即要求必須在配置袋式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設施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中燃燒。換句話說,即使在最嚴的第Ⅲ類管控條件下,只要是配置了專用鍋爐和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條件下,且滿足禁燃區環保排放要求,在城市禁燃區是可以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
目錄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城市區域內劃定禁燃區時,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類,做到量力而行,穩步推進。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區管理中,要充分發揮目錄的作用,從改進城市能源結構入手,大力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并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擴大禁燃區的面積。
因此,從目錄規定來看,對于生物質成型燃料,絕對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反,在規范的燃用方式下,國家層面是鼓勵和發展生物質能的,從國家能源局《生物質能發展“十三五”規劃》中就可發現發展生物質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生物質鍋爐供熱項目需做哪類環評?
為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6號,簡稱“管理名錄”)。其中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管理名錄第91項明確規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指國環規大氣〔2017〕2號《高污染燃料目錄》中規定的燃料)的熱力生產和供應工程應編制環評報告表,明確了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熱力生產項目建設時需要做環評報告表。
環評類別和項目類別圖
此次生態環境部給黑龍江生態環境廳的復函中,考慮到生物質非成型燃料(農林剩余物,也就是行業通常所講的“生物質散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應同樣加強環境準入管理。所以,復函中進一步明確,對于生物質非成型燃料熱力生產項目建設時,也應編制環評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