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地區對鍋爐容量的治理要求(八)
1、安徽六安霍邱縣
到2019年底,霍邱縣建成區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工業燃煤鍋爐以及玻璃、陶瓷行業燃煤窯爐全部完成清潔能源替代。到2020年底前,霍邱縣全縣范圍內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工業燃煤鍋爐以及玻璃、陶瓷行業燃煤窯爐全部完成清潔能源替代。
2、陜西
2019年,全省不再新建35蒸噸/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加大對燃煤小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淘汰力度,陜南、陜北地區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10蒸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關中地區對已排查出的35蒸噸/時以下燃煤鍋爐(20蒸噸/時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9月底前基本完成80%的拆除或實行清潔能源改造任務,年底前全部完成。新排查出屬于拆改范圍內的燃煤鍋爐,發現一臺拆改一臺。加大燃煤、燃氣、燃油、生物質鍋爐改造力度,各項污染物執行新修訂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完成關中地區現有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
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熱站。推動熱電聯產富余熱能向合理半徑延伸,覆蓋區域內的燃煤集中供熱站全部退出,覆蓋區域外統籌布局天然氣、電、地熱、生物質等清潔能源取暖措施。完成關中地區現有燃煤集中供熱站清潔化改造,暫不具備清潔能源供暖的燃煤集中供熱站執行超低排放標準并限期完成清潔能源改造。
3、廣西貴港市
全面開展建成區內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小鍋爐淘汰工作,依法依規加大燃煤小鍋爐淘汰力度,2019年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對10蒸噸以上各類燃煤鍋爐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嚴格執行鍋爐廢氣排放標準,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加強對生物質鍋爐的環境執法監管,特別是加強對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生物質鍋爐的監管;生物質鍋爐應采用專用鍋爐,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等其他燃料。全市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
4、江蘇常州
2019年底前,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部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等原則進行整治,鼓勵使用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推廣清潔高效燃煤鍋爐,65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全部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鍋爐全部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加大對純凝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技術改造力度,加快供熱管網建設,充分釋放和提高供熱能力,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2019年底前,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全部關停整合,有條件的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供熱半徑30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小熱電應進行進一步整合。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嚴格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5、河南省
2019年10月底前,除承擔民生任務且暫不具備替代條件的,全省完成 35 蒸噸/ 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轄市和縣(市)建成區內4蒸噸及以上的燃氣鍋爐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準氧含量3.5%的條件下,煙塵、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新建工業燃氣鍋爐同步完成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轄市和縣(市)建成區內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鍋爐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準氧含量3.5%的條件下,煙塵、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20、8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2019 年 10 月底前,各省轄市建成區內生物質鍋爐(含生物質電廠)率先完成超 低排放改造,在基準氧含量 9%的條件下(生物質電廠6%),改造后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 10、35、5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2019年 6月底前,按照“主體移位、切斷連接、清除燃料、永不復用”標準,完成省轄市建成區內所有燃煤熱風爐、燃煤導熱油爐的拆除或 清潔能源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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