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潮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潮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自通告發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應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自通告發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應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用單臺出力超過1t/h(0.7MW)燃氣鍋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通告的燃氣鍋爐是指使用天然氣、煤制氣、油制氣、生物質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氣態物質為燃料的鍋爐,所用燃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質量標準。
本通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國家或廣東省對燃氣鍋爐發布新的強制性排放標準,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從其新標準、新要求實施。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